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居民住宅房屋建筑饮用水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站一次进水引入管、供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供水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规定建设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条 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敦化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和其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做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必须使用安全可靠、节能低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设备。
第七条 敦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建设质量标准∶
(一)市政管网至小区二次供水泵站的引入管壁厚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荷载、安装环境、使用压力等确定。
(二)加压供水设备应当采用能效等级符合《三相交流电动机拖动典型负载机组能效等级》(JB/T11706.1)中规定的二级及以上的节能型低噪音水泵机组,加压设备的过流部件应当为不锈钢材质,二次加压水泵采用2用1备形式。电机能效等级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效能等级》(GB18613)规定的2级及以上标准。
(三)泵站内应当设置独立的配电间,安装单独的落地
式配电柜和变频控制柜,变频控制柜(箱)应当采用PLC自动变频恒压控制,柜内装配三相四线电能计量装置(带标准RS485 接口和Modbus-RTU标准协议),并配备柜内标配多孔接地排(PE)和接零排(N)。变频恒压控制系统以外,其它功能单元设备的供电应分别设独立断路开关。控制水泵运行的变频器应当采用1拖1的控制方式,变频器应当配有独立中文操作面板。通用变频控制器的显示界面宜为彩色液晶屏,能显示设定压力和运行压力。
泵站用电源需要独立的三相五线制供电,配有供电部门认证的专用计量箱。
(四)泵站应当配建监控系统、安防系统。
(五)泵房具备独立排污集水池和有效排水管路,安装自动排水系统,水淹信号和集水池上(下)液位的信号能有效传输。
采用叠压(无负压)供水方式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需要配建容积满足要求的不锈钢水箱或水池。
第九条 改造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除满足相关建设质量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室外埋设的给水管道管材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及配件,管材承载要求达到1.0Mpa以上,泵站内的给水、送水管道宜采用304及以上级别不锈钢管;地库内明装的给水管材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并安装区间阀门和泄水阀门;楼内、楼内立管在商铺或在公共建筑内安装的供水管道,鼓励采用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供水管网管材。直径100毫米及以上管道,鼓励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优质管材;直径80毫米及以下管道,鼓励采用薄壁不锈钢管;新建供水管网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
(二)加压设备须采用节能型低噪音水泵机组,过流部件应为不锈钢材质;电机能效等级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效能等级》 (GB18613)规定的2级及以上标准。
(三)变频控制柜(箱)应采用PLC自动变频恒压控制。控制水泵运行的变频器须采用1拖1的控制方式,变频器必须配有独立中文操作面板;通用变频控制器的显示界面宜为彩色液晶屏,能显示设定压力和运行压力。
(四)二次供水泵站应安装数据和视频远传监控系统,接入独立网络专线,并设有安防措施,满足国家反恐要求。
(五)泵房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其它公用设施合用。泵房大门须采用乙级防火门,宽度不小于1.2米,统一往外开,其尺寸须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门底部须设置挡鼠板,高度不得小于400mm,泵房内有窗户的须加装不锈钢防盗窗,窗户处须设置红外破窗报警器,并与设备远程监控平台进行联动,在有报警信号时自动发送至中控平台。
(六)泵房实用面积不得小于二次供水设备占地面积的2.5倍,且在设备四周留有1米以上的检修空间与通道。
(七)泵房在设备周边须设置排水沟、积水探测器及集水坑。排水沟上须加盖304不锈钢材质盖板,避免污水外流生锈。泵房积水探测器放置于泵房表面易产生积水处,并能与泵房主控制柜进行联动,在检测到泵房地面有积水时,自动关闭电动蝶阀,切断市政供水。集水坑内必须配置大通道潜水式排污泵,排污泵数量不得少于两台,并且必须配置与主用泵型号一致的备用泵。潜水泵控制柜采用液位控制,积水探测器须采用静压式液位传感器,设置三个水位信号低水位、高水位、超高水位。排污泵能自行在低水位停泵、高水位启动一台水泵、超高水位启动两台水泵。
(八)泵房内需配置照明灯及应急照明灯。照明灯须采用LED,大于60流明。应急照明灯采用非持续式应急灯,当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自动为泵房提供照明,照明时间不得小于1小时。
(九)泵房须配置除湿、排风设施。保持泵房干燥、空气新鲜、防止冷凝水及蚊虫寄生。
(十)泵房须有减震防噪及保温措施。泵房墙壁四周贴白色瓷砖,房顶顶部须用吸音矿音棉吊顶处理。泵房地面经过水泥硬化,在水泥层上铺设白色防滑瓷砖。进、出水管穿墙和楼板处,洞口与管外壁间须填充弹性材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二次供水主管单位报备,提供二次供水加压泵房和管网铺设设计图纸、加压设备和管材产品参数及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供水管网铺设必须按图施工、管材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检测标准。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计划,统筹推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第十二条 对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实施统建统管。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在方案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了解市政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水量及供水管网现状及规划等情况,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市政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水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建及改造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将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进行技术确认。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技术确认的,不得使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重新进行技术确认。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或者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
第十九条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坚持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对改造合格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负责运行维护。
移交前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各种账目、合同、协议,不随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而转移(交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欠缴水费、电费等问题)全部处理完结。移交后的供水设备的产权归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所有,对其附着建筑物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由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全面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和二次供水加压费的收取等工作。
第二十条 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的,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原设施管理单位有义务为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
第二十二条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物业单位发现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通知市公益二次供水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圈占或者擅自移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除垢剂、消毒剂等应当符合相应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敦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二次供水文件中,与办法则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